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通知
政府文件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切实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现自治区“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节能减排目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2009年全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为:电力84.2万千瓦时、煤炭500万吨、钢20万吨、铁197万吨、水泥362万吨、铁合金2.1万吨、电石10万吨、焦炭495.3万吨、有色金属5.4万吨、造纸14.8万吨、味精0.6万吨,其中,电力和煤炭的具体任务计划分别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煤炭工业局下达。二、各地区要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制。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尽快制订本地区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明确量化指标。要与落后产能企业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淘汰落后产能责任书,明确淘汰时间、目标和要求,落实相关责任。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采取有力措施,按期完成任务。淘汰企业的产品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吊销其排污许可证;电力供应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对违反规定者,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四、各地区要严格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只有对淘汰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划拨补偿资金,确保补偿奖励资金有效发放。五、各地区要在下季度初将上季度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淘汰落后产能领导小组要适时对各地区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督促检查情况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附件:1.自治区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汇总表2.各盟市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计划表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考核暂行办法所称重点流域,在我区境内是指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中上游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二、重点流域所涉及的盟市是实施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三、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项目完成的考核依据。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和各流域的考核断面计算按照环境保护部有关规定进行。四、重点流域各盟市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和《各盟市“十一五”化学需氧量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中涉及的重点流域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水质指标达标情况、项目完成情况、排污总量目标完成情况、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同时抄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水利厅。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要统一组建并完善所辖重点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各级环保部门要定期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水质月报和重点污染源排放季报,并统一发布水环境信息。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与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相关责任落实到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监察厅、水利厅对重点流域各盟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具体考核,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考核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七、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核查时,如发现已完成项目运行不正常、长期停产项目擅自恢复生产或与自查报告不符的情况时,每发现一项扣减0.5分。考核结果为差的(60分以下),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盟市应在20天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八、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结合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最后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盟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制订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五日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第一条为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制,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重点流域,是指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滇池、巢湖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上述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对南水北调水源地及沿线相关专项规划的考核,由南水北调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三条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市、县级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水质指标,即流域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各专项规划确定的跨省界断面、湖区(水库)断面及重要支流断面为考核断面。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项目指标,即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率。水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工业污染治理、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重点区域污染防治、流域综合整治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水污染防治项目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年度考核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各流域的考核断面,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专项规划确定并公布。对太湖流域其他指标的考核,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第五条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70分,项目指标30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第六条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年度对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水质指标和项目指标外,还包括治理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运行及联网情况等。自查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环境保护部,同时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第七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好的,有关部门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未通过考核的,环境保护部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九条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第十条重点流域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具体考核办法,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对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可参考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核工作要求和经济、技术条件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修订,报国务院备案。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强化社会保险管理工作,保障广大非公经济组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前我区仍有不少非公经济组织及其职工尚未参加社会保险,游离在社会保障之外,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应有合法权益,也给今后社会和经济发展留下了不稳定的因素,同时也使非公经济在吸引人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不利于非公经济的健康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提高对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国家的要求,以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为重点,加大参保工作力度,改进管理服务方式,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登记等基础工作。实行社会保险统一登记、统一申报和统一核定缴费基数的工作方式,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并作为政务公开的内容向社会公示。要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从方便单位及其职工参保出发,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互相交换非公经济组织参加社会保险及企业注册登记有关信息,共同搞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在工商登记中,要采取适当措施,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要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广泛联系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业自律机制,并与劳动保障部门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使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充分认识和了解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意义。四、采取有效措施,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各地区应将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层层分解落实,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指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督促非公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拒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在企业年检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名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告知其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再进行企业年检。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补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近年来,在全区上下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努力下,我区工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工业开发区(园区)聚集各类工业发展要素的作用越来越显著,有效带动了传统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已成为全区工业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域,为促进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东西部工业开发区(园区)协调均衡快速发展,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推动工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03〕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开发区发展意见》(内政字〔2004〕327号)精神,结合当前全区工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增补内蒙古呼伦贝尔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内蒙古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内蒙古锡林郭勒经济开发区、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为自治区重点开发区(园区)。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名单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一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工业开发区(园区)名单呼和浩特市(4个)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2、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3、内蒙古金桥经济开发区4、内蒙古和林格尔经济开发区包头市(4个)5、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6、内蒙古包头铝业产业园区7、内蒙古包头九原工业园区8、内蒙古包头石拐工业园区呼伦贝尔市(2个)9、内蒙古呼伦贝尔能源重化工工业园区10、内蒙古满洲里工业园区兴安盟(1个)11、内蒙古乌兰浩特经济开发区通辽市(2个)12、内蒙古通辽经济开发区13、内蒙古霍林郭勒工业园区赤峰市(1个)14、内蒙古赤峰经济开发区锡林郭勒盟(1个)15、内蒙古锡林郭勒经济开发区乌兰察布市(1个)16、内蒙古察哈尔工业园区鄂尔多斯市(4个)17、内蒙古鄂托克经济开发区(蒙西工业园区)18、内蒙古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棋盘井工业园区)19、内蒙古准格尔经济开发区20、内蒙古达拉特经济开发区巴彦淖尔市(2个)21、内蒙古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22、内蒙古杭后工业园区乌海市(1个)23、内蒙古乌海经济开发区阿拉善盟(1个)24、内蒙古阿拉善经济开发区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金融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几点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几点意见(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二〇〇九年六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精神,解决好各地在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关于“对自主创业的农民工给予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和《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关于“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其中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按照内政发〔2008〕120号文件执行,扩展到城乡所有初始创业人员。二、对城乡所有初始创业人员创办的微利项目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服务工作,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尽可能简化办理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和资料,加大宣传力度,以保证国家贴息及各项政策的落实到位。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资源的节约利用,提高政府对煤炭市场价格的调控能力,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确保我区煤炭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指政府为调控煤炭等重要商品市场价格,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依法向煤炭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基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纳入政府基金预算,按照“统一征收、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集中收付”的原则管理。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的确定,财政部门负责全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全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采原煤的企业,均应按照原煤产量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第七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煤种的不同分别确定为:褐煤每吨8元,无烟煤每吨20元,除此以外的其他煤种每吨15元。在煤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标准。第八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资源税时一并征缴。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照自治区70%、盟市30%的比例分成,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国库。盟市对旗县的分成比例,由盟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铁路和公路运输部门应当配合地方税务部门做好基金的征收工作。第九条对负责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税务部门,暂定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本级实际征收额的3%拨付征收管理经费,以保障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十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申报和缴纳期限与资源税同步进行,实行按月申报、按月缴纳。对不按照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追缴。第十一条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计入企业当年生产成本,在所得税前列支。第十三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主要用途:(一)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和平抑市场物价;(二)在市场物价显著上涨时,对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补贴;(三)困难煤矿和煤矿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社会保障补助;(四)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治理;(五)煤炭资源枯竭矿区转产补助;(六)城市优抚对象和特困家庭供热补贴;(七)农村牧区贫困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八)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经费补助;(九)煤炭沉陷区治理及矿区移民搬迁补助;(十)矿区道路、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补助;(十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项目。第十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基金,不准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基金年度收支分别纳入同级财政年初预算,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第十六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擅自改变基金用途的,由财政部门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投入的资金,并由监察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自治区价格、地方税务等部门制定基金的征收管理和预算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一、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区人口在数量、分布、结构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各级政府科学制定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环境等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重要性,将人口普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按照《通知》精神做好人口普查的各项工作。二、为加强对此次人口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组长:任亚平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常务副主席副组长:魏军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胡敏谦自治区统计局局长张有恩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曹殿云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成员:张太平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吴达来自治区外办副主任包满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奇锦玉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特古斯自治区民委副主任郭荣祥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冯呼和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尤俊成自治区司法厅政治部主任杨茂盛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刘建一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元重举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巡视员范勇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周文毅自治区农牧业厅副厅长许宏智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王玉成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王增自治区广电局副局长张肯发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丁才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自治区政府调研室副主任张学军自治区台办副主任巴特尔内蒙古军区政治部副主任莫德勒图武警内蒙古总队副总队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张肯发兼任。各盟市、旗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旗县(市、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应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担任。请各盟市于2009年7月底前、旗县(市、区)于2009年8月底前,将本地区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情况报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按照《通知》要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尽快编制人口普查经费预算,根据本地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的工作需要,确定人口普查的经费总额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人员抽调等工作,为人口普查提供必要的办公、交通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调查员补贴,创造良好的人口普查工作氛围,确保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国发〔2009〕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10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设计、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提供基本国情国力数据,为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服务。主要目的。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二、内容和时间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时。三、组织和实施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局,具体负责人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四、经费保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五、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普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人口普查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如实申报普查项目,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附件: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组长:李克强国务院副总理副组长:尤权国务院副秘书长马建堂统计局局长张新枫公安部副部长江帆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成员:翟卫华中央宣传部副部长李金章外交部副部长朱之鑫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袁贵仁教育部副部长杨健强国家民委副主任郝明金监察部副部长姜力民政部副部长陈训秋司法部副部长李勇财政部副部长孙宝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鹿心社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齐骥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陈晓华农业部副部长尹力卫生部副部长钟攸平工商总局副局长胡占凡广电总局副局长张为民统计局副局长(兼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周波港澳办副主任宋大涵法制办副主任江小涓国研室副主任钟志明总参谋部军务部部长何映华武警部队副司令员